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8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貴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潘宸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4,904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5萬6,4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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