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原 告 林承毅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被 告 施鍊岸 李忠義 忠泰營造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被 告 陳冠宇 陳雅婷 陳政助 謝志強 莊佩玉 王淑貞 莊德煌兼莊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莊揮政兼莊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莊德村兼莊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謝金珠 林明堂 謝春蘭 謝莉娟 謝進財 莊秉澍律師即被繼承人林論之遺產管理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鄭怡芳 鄭淳方 蕭鈺樺 謝義興 謝尚儒 謝光裕即陳粉茸之繼承人 謝信昌即陳粉茸之繼承人 吳秉樵即陳粉茸之繼承人 吳怡慧即陳粉茸之繼承人 謝沛縈即陳粉茸之繼承人 謝明鴻 謝秀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莊德煌、莊揮政、莊德村為被告莊聰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莊聰明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死亡,而莊德煌 、莊揮政、莊德村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卷附之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81至289頁),經原告聲 明由莊德煌、莊揮政、莊德村承受訴訟,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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