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1558號
SLEV,113,士簡,1558,2025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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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崑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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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