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簡字第1478號原 告 蘇偉傑 被 告 林仲南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韓昌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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