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2036號
SLEV,113,士小,2036,2025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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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0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吳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倒數第一字至第六字「民國一十三年」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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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