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073號
SLEV,113,士小,1073,202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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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陳麗雯

被 告 蒙德里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璇璇
訴訟代理人 王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114年4月14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706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判 決主文第1項記載為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顯有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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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