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613號
SLEV,108,士簡,1613,202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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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13號
原 告 杜林守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複代理人 王連中
被 告 黃重榮

黃紀恭仁

黃昭男
複代理人 陳恬欣
被 告 黃盛昌

複代理人 陳恬欣
被 告 黃紀文
複代理人 陳恬欣
被 告 陳素蘭
複代理人 陳恬欣
前列黃昭男黃盛昌黃紀文陳素蘭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娟

被 告 黃特顯
訴訟代理人 黃紀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本件
訴訟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5號都市更新事件(
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業
經判決而終結乙情,業據本院查詢判決核閱無訛,堪認本件原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依旨揭規定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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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