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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590號
SLEV,108,士簡,1590,2025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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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律師

被 告 洪雪卿
訴訟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

馮聖中律師

複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本件
訴訟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事件(下稱另案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
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業經判決而
終結乙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堪認本件原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依旨揭規定,撤
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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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