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禾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禾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