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陳美璐
被 告 周長勝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
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
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
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26年鄂附
字第2號刑事判例要旨可參。
二、本案被告因113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