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汪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3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汪杰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無正當
理由收受對價並提供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