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柯沛汝
即 原 告 樓
相 對 人 李淑芬
即 被 告
李淑珠
李依眞
李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508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108.17*4,900*1/4≒13
2,5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2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