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4年度,64號
CYEV,114,朴簡,64,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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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64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信傑黃進財之繼承人、葉**間撤銷信託行為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葉**之完整姓名,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列被告葉**,未表明完整被告姓
名,核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惟屬情形可以補正。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另本院已依職權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調閱系 爭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謄本及設定信託相關資料可來聲請閱 卷,請先與書記官約定時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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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