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調字,114年度,137號
CYEV,114,朴小調,137,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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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周品言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祥油漆工程行等間返還報酬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0元
(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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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