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4年度,69號
CYEV,114,朴小,69,2025041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存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5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
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