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4年度,350號
CYEV,114,嘉簡調,350,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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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宗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89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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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