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4年度,274號
CYEV,114,嘉簡調,274,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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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楊欣汎
即 原 告 之1
訴訟代理人 詹忠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婕如間給付和解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88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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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