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利旺運輸企業即許雅茹
被 告 張綺晏即張羿婕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簡字第33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
4 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89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為認諾,依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