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91號
CYEV,114,嘉小,91,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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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陳兆寶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小字第9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 年4 月2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2 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578元,及其中38,307元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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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