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119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 告 張語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12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