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役權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693號
CYEV,112,嘉簡,693,20250415,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93號
原 告 蘇玉雪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黃詹淑慎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拯中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惠中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謙敬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謙和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素
鄭貴霞
黃正中
黃繼德

黃謙恭
黃謙




廖士元

廖士仁

廖日嘉
吳修明
吳修仁

吳昭容
吳昭文
廖幼芽
林東旭
林俊旭

林珍圭

吳奐
吳和達
吳和珍
吳和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素一兼黃孟超之承受訴訟人」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黃素一」。
  事實及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