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93號
原 告 蘇玉雪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黃詹淑慎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拯中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惠中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謙敬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謙和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素一
鄭貴霞
黃正中
黃繼德
黃謙恭
黃謙光
廖士元
廖士仁
廖日嘉
吳修明
吳修仁
吳昭容
吳昭文
廖幼芽
林東旭
林俊旭
林珍圭
吳奐昭
吳和達
吳和珍
吳和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素一兼黃孟超之承受訴訟人」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黃素一」。
事實及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