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356號
原 告 林麗虹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複
訴訟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
被 告 楊仁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6,08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9,其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
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也有明文規定。本件
原告起訴時以順利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順利贏家大樓
管委會)為備位被告,並請求如附表一「原聲明」欄所示,
之後在訴訟進行中,撤回備位被告順利贏家大樓管委會(見
本院卷一第227頁),並變更聲明如附表一「變更聲明」欄所
示(見本院卷一第221頁、卷二第94頁),審核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及撤回,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所有嘉義縣○○鄉○○段○○○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
水上鄉粗溪村粗溪20之202號(下同號)6樓之3號房屋(下稱原
告建物),因被告所有同段215建號建物即同號7樓之1房屋(
下稱被告建物)滲漏水,導致原告建物發生壁癌、油漆剝落
嚴重,屋內地板及櫥櫃等損壞,原告因此受有修繕損害新臺
幣(下同)70萬元。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等語。
㈡、聲明:如附表一「變更聲明」欄所示。
二、被告答辯:
㈠、就原告請求地板、木櫃損壞與被告建物漏水有關不爭執,但
修復費用過高,且應扣除折舊。
㈡、否認原告建物壁癌為被告建物漏水所致,縱使有關,可能是
在起訴前2年之110年3月15日以前發生,原告損害賠償請求
權,亦罹於時效等語。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分別列舉如下(見本院
卷二第95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為原告建物所有權人。
⒉被告為被告建物所有權人。
⒊被告建物經臺灣建築結構漏水鑑定技術協會到場檢測結果,
被告配置之新管冷熱水管壓力檢測及所有管線外露水泥未覆
蓋,目視未滲漏。
㈡、爭執事項:
⒈原告建物壁癌原因是否為被告建物漏水所導致?
⒉原告就壁癌部分修繕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
⒊原告可以請求之修繕費用為何?
四、法院的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建物排水管、冷熱水管滲漏水導致原告建物內
地板、衣櫃受損,被告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94至95頁),並
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建築物漏水鑑定暨房屋科技點交技術協
進會鑑定,並製作鑑定報告書(下稱本件鑑定報告)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一第179頁、第233至256頁),可以認定為真。
㈡、原告建物壁癌產生與被告建物漏水有關:
⒈原告主張被告建物管線滲漏水導致原告建物產生壁癌,已經
提出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頁),並經本院會同兩
造至現場履勘,結果為:原告建物內3間房間天花板及牆壁
均有壁癌,天花板有水珠並有滴水情形,現以水桶盛接等情
,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11至113頁)。
⒉經鑑定單位實地勘測,並經過紅外線熱影像儀、混凝土水分
計、水管試壓結果,被告建物廚房排水管與原告建物次臥室
牆壁漏水位置相符,被告建物排水管測試後,原告建物內2
間次臥漏水速率提升、牆面持續漏水;被告建物冷水管測試
後,原告建物主臥室天花板持續漏水、漏水速率增大,被告
建物熱水管測試後,原告建物主臥室及次臥室2漏水速率增
加及漏水範圍擴大。因壁癌產生即水對水泥反應所產生,被
告建物有直接明確漏水,研判是被告建物漏水導致壁癌產生
等情,有本件鑑定報告及補充鑑定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二
第23至24頁)。
⒊所以,原告建物天花板、牆壁漏水是由被告建物管線漏水而
來乙情,如前所述。且經以水份計檢測表面水分濕度,均有
呈現「大量滴水」之程度乙情,有本件鑑定報告在卷可考(
見本院卷一第239頁)。核與原告建物天花板、牆壁有壁癌
、油漆剝落等情相符。足徵原告主張是因為被告建物漏水導
致原告建物天花板等處產生壁癌就為可採。被告抗辯可能是
因為潮濕氣候、地震等因素影響,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就難
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㈢、原告就壁癌修繕部分之請求權並無罹於時效: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⒉原告主張是在111年2月間陸續發現漏水,而與被告洽商等情
,亦與被告自陳111年2月間原告反應,故被告有請水電師傅
前來檢修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一第49至50頁)。又原告建物壁
癌產生與被告建物滲漏水有因果關係,已經本院認定如前。
原告是在112年3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
查(見本院卷一第5頁),難認原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
⒊被告雖抗辯壁癌可能是在起訴前兩年就已發生,但與卷內鑑
定報告等資料不符,被告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此部分
抗辯,亦難採信。
㈣、原告可以請求賠償之維修費用:
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
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
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故債務人所應賠償或回復者,並非原
來之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故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
況,如物之折舊等因素考慮在內,以定債務人應賠償或給付
之數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56號、112年度台上字
第233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本件鑑定報告及補充鑑定函所載,原告房屋因漏水所致損
害修復費用為945,805元(見本院卷一第243頁、卷二第59至
60頁,明細如附表二所示)。衡諸各該修復項目及費用,主
要依鑑定當日現場實際量測標的物尺寸作為修復長度、面積
等度量計算依據。再按漏水影響範園內,評估損壞所需施工
項目如附表項目所示。另修復費用是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價格資料庫、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營建物價平台及
現行市價之單價估算,有補充鑑定函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0
至22頁)。足見,修復工程費用之估算,為鑑定單位依其專
業審酌市場客觀行情,應屬可信。被告抗辯金額過高,就不
能採信。
⒊另原告房屋為83年8月19日辦理建築完成登記,原告是在100
年5月6日登記取得原告房屋所有權,有建物所有權狀可佐(
見本院卷一第13頁),原告亦表示前開修繕項目是在原告購
入時即存在(見本院卷二第9頁)。所以各該修繕項目距今已
逾10年以上。又油漆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示,屬於房屋
附屬設備之其他項目,其耐用年數為10年,木櫃、木地板依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則為5年。而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
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
產成本原額之9/10,所以,前揭材料經折舊後,均僅得請求
1/10(如附表二折舊欄所示)。因此,原告就附表二所示之修
繕項目,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合計為486,085元。
五、結論,原告依照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86,08
5元,及自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超過上開範圍的請求,就沒有理由,應該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的案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審核後對於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一:
原聲明 變更聲明 ㈠先位聲明 ⒈先位被告應修復所有嘉義縣○○鄉○○村○○00○000號7樓之水管至不漏水不滲水之情形。 ⒉先位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聲明 ⒈備位被告應修復所有嘉義縣○○鄉○○村○○00○000號7樓之水管至不漏水不滲水之情形。 ⒉備位被告應給付原告48,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並自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新臺幣)
編號 工程項目 金額 折舊後金額 1 走道電梯室內保護 25,000元 25,000元 (不折舊) 2 木作拆除 (含門走道切割處理) 31,929元 31,929元 (不折舊) 3 搬運 5,000元 5,000元 (不折舊) 4 棄運 16,000元 16,000元 (不折舊) 5 壁癌處理 134,400元 134,400元 (不折舊) 6 高價實木地板 材料:106,176元 47,923元 (折舊後材料10,618元) 工資37,305元 7 實木牆面 材料:67,379元 30,412元 (折舊後材料6,738元) 工資:23,674元 8 實木櫃 材料:278,210元 125,571元 (折舊後材料27,821元) 工資:97,750元 9 油漆 材料:12,600元 13,660元 (折舊後材料1,260元) 工資12,400元 10 清潔 12,000元 12,000元 (不折舊) 小計 859,823元 441,895元 11 勞安及利潤 85,982元(10%) 44,190元(10%) 合計 945,805元 486,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