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114年度,193號
OLEV,114,員簡調,193,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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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安純希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等14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13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
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可知,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具狀起訴,未依前揭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含證物)繕本或影本(僅提出副本1件),應予補提13份
  ,以便本院後續定期言詞辯論時,併同開庭通知書送達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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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