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安純希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等14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13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
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可知,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具狀起訴,未依前揭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含證物)繕本或影本(僅提出副本1件),應予補提13份
,以便本院後續定期言詞辯論時,併同開庭通知書送達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