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4年度,116號
OLEV,114,員簡,116,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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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莊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賴柔樺律師(即葉玉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事務所設於臺中市西區,有法務部
律師查詢系統律師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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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