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被 告 張智昇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員小字第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4 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61元,及新臺幣3,881 元自民國 114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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