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舜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萬8,57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