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司簡調字,114年度,216號
NTEV,114,投司簡調,216,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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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司簡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范修謀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
承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范修謀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竟將其繼承被繼承人陳玉英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
因,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范修謀
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
  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
  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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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