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劉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秋華間糾紛,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依法律關係
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
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秋華間有糾紛,狀首頁訴
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20萬元。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書狀未記載聲請調解或起訴,且未繳納費
用,亦未記載聲明內容,致本院無從核算相關費用,亦無法
通知相對人到院調解,經本院於114年3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
文到5日內補正㈠本件係聲請調解?或起訴?㈡如為聲請調解,
請具狀補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聲請調解之金
額如為20萬元,請繳納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㈢如為起訴,
請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該通知已於同年4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聲請
人迄今未繳費,未提出相關資料供核,有本院南投簡易庭紀
錄科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查,致本院相關程序無法進行。
本件或係起訴,因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20萬元,屬
於強制調解事件,抑或係單純聲請調解事件,均因聲請人迄
今未補正之狀況,顯見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定期亦難期待促
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