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4年度,33號
NTEV,114,埔小,3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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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羅淑美


被 告 李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6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68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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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