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4年度,76號
PKEV,114,港簡調,76,2025041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高浩騫
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豐富(歿)、李珠順、林家
寶、林宗賢林麗緹林玉霜、李坽燦、李繼承曾枝秋、李炫
錚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
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
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
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
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