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4年度,19號
PKEV,114,港小,19,20250424,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錦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3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