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3年度,197號
PKEV,113,港簡,197,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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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97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廖紜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文鴻、丁重明、丁弘毅凌上博、丁献山、丁
師鑫、丁健郎、丁健翁、丁榮木丁元春、丁和興、丁欗、丁福
臨、丁文泉、丁文棟、丁聰吉、丁加利、丁銀即丁銀波、丁志
強、丁許螺丁信雄丁世豪、丁阿禮、林小芸即林雲、丁森
(歿)、丁竹山丁健福、丁軍王(歿)、丁榮志丁信功、丁
全良、丁秋德丁國峰丁錦州林昌盛丁綺鋒、丁文章、王
秀梅、丁淯淞、丁淯淨、丁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
二、查被告丁森源、丁軍王分別於民國114年1月11日、114年1月
16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丁森源等人既
已死亡,自應分別以丁森源、丁軍王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
承人丁森源、丁軍王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
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原告並應補正
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
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
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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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