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97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廖紜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文鴻、丁重明、丁弘毅、凌上博、丁献山、丁
師鑫、丁健郎、丁健翁、丁榮木、丁元春、丁和興、丁欗、丁福
臨、丁文泉、丁文棟、丁聰吉、丁加利、丁銀玻即丁銀波、丁志
強、丁許螺、丁信雄、丁世豪、丁阿禮、林小芸即林雲、丁森源
(歿)、丁竹山、丁健福、丁軍王(歿)、丁榮志、丁信功、丁
全良、丁秋德、丁國峰、丁錦州、林昌盛、丁綺鋒、丁文章、王
秀梅、丁淯淞、丁淯淨、丁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
二、查被告丁森源、丁軍王分別於民國114年1月11日、114年1月
16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丁森源等人既
已死亡,自應分別以丁森源、丁軍王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
承人丁森源、丁軍王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
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原告並應補正
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
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
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