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94號
原 告 丁俊啓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被 告 丁松雄
陳長興即丁添財之遺產管理人
丁原棋
丁定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毓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11時20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11時20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