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3年度,194號
PKEV,113,港簡,194,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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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94號
原 告 丁俊啓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被 告 丁松
陳長興丁添財之遺產管理人

丁原棋

丁定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毓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11時20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11時20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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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