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港簡字第160號
原 告 陳威成
被 告 陳寶堂
陳淑娟
陳寶貴 (兼陳寶慶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蔡珠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6
00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600平方公尺土地應
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應有部分及變賣價金分配比例欄所
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600平方公尺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系爭土地並無因使用
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未定有不分割之協議,惟兩造
至今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致原告無法合理使用系爭土
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等規定起
訴請求變價分割系爭土地,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 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 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
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 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 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96年 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分割共有物,性質 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 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 共有物。惟原告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被告為分 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 條規定之旨趣無違,自得准其所請。
㈡經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蔡珠於民國99年2月12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被告及訴外人陳寶慶,而陳寶慶復於113年5月20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寶貴,是被告為蔡珠之繼承人,且均 未就蔡珠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有系 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蔡珠、陳寶慶之繼承系 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向本院查詢拋棄繼承結果等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7至41、177至199頁),系爭土地應為 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應有部分及變賣 價金分配比例欄所示,是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繼承登記,為有理由。
㈢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 分及變賣價金分配比例欄所示,又被告均未曾表示意見,故 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兩造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系爭 土地之共有人間並無訂立不分割之期限,該土地依其使用目 的亦非不能分割,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又系爭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為 原物分割,有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19日台西地二 字第1130300112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7頁),是原 告請求變價分割系爭土地,基於市場自由競爭,變價拍賣可 使共有人取得符合通常買賣交易水準之變價利益,對於共有 人均屬有利,共有人亦得依其個人對系爭土地之利用情形、 在感情上或生活上之依存關係及財力狀況等各項因素後,自 行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之權利。是本院 參酌系爭土地位置、面積、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共有人意 願、利益等一切情形,認系爭土地以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 金按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對共有人均為有利,應屬允 當之分割方案。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 等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600平方公尺土地 共有人 應有部分及變賣價金分配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陳威成 2分之1 2分之1 陳寶堂 公同共有2分之1 連帶負擔2分之1 陳淑娟 陳寶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