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126號
原 告 林慧晴
被 告 洪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於訴狀內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復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是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又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係記載引用「113年
度偵字第14189號」、「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75號」,原告
應提出民事補正狀,具體記載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
上揭起訴書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