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
被 告 陳文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01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31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1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