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68號
PDEV,114,斗小,6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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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6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李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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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