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3年度,274號
PDEV,113,斗簡,274,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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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黎森榮
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黎萬和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是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1876元(即原審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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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