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0年度,61號
PDEV,100,斗簡,61,202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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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李復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捌萬肆仟肆叁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叁拾元」。  理  由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佳文,並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 法相符,予以准許。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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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