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全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郭景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原資管股份有限公司、黃端祥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114年度湖簡字第694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加以釋明,
兩者缺一不可。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
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
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又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
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
、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
,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
務之情形,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
額度動用確認書、同意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固足
以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惟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並未
提出任何證據加以釋明。聲請人陳稱:多次通知相對人依約還
款皆無下文,相對人目前已遲延繳款200餘日,若不即時聲請
實施假扣押而任其處分資產或遭拍賣,伊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就多次通知相對人依約還款皆無下文
,目前已遲延繳款200餘日之事實,核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
;就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則僅係聲請人之
主觀臆測而屬空言,依上說明,並不可採。本件聲請人就相對
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
懸殊,或相對人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間接事實,並
未提出任何證據予以釋明,是依首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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