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99號
原 告 何姿蓉
被 告 邱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