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潘明志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新臺幣(下
同)102,238元及利息,而本件被告住所設籍於新北市鶯歌
區,並非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個資
卷),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轉管轄至被告戶籍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