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598號
CLEV,114,壢簡,598,202504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98號
原 告 劉李碧霞
劉志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岱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璋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66號本票
裁定,致本院無從確定該裁定內容與原告起訴狀附表同一,而得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
)1,354,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上開本票裁定影本,逾期不繳或不提出,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