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268號
CLEV,114,壢簡,26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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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嚴啟榮
訴訟代理人 張有慶
被 告 池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
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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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