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嚴啟榮
訴訟代理人 張有慶
被 告 池亞宸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
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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