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234號
CLEV,114,壢簡,234,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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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4號
原 告 謝英貴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林軒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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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崇智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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