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303號
CLEV,114,壢小,303,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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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30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曾進財
被 告 張國聖

訴訟代理人 張國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92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6,92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規定甚明。惟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
減少之價值,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復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
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
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
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經查,原告所有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係於民國110年2月出廠,此有
該車行照(見本院卷第14頁)在卷可查,迄至本件事故發生
之112年12月9日止,已使用2年11月,而修復該車所須支付
之零件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萬7,999元,工資費用2萬798
元,有原告提出之HOT保修大聯盟開立之維修工作單為證(
見本院卷第16頁),而該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
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則零件扣除折舊後
之修復費用估定為7,37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則加計
工資費用2萬798元後,被告應賠償原告修復費用2萬8,175元
(計算式:7,377+2萬798=2萬8,175)。
二、又兩造依本件關於上開車輛之租賃契約第10條第2項約定,
被告應賠償維修期間之損失,於10日以內者,償付期間租金
定價70%之金額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而觀諸上開維修
工作單之內容所示,完工日期為113年1月3日,另上開車輛
單日租金額為2,5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車型價目表為證(
見本院卷第17頁),自112年12月9日起至113年1月3日止,
共計25日,然原告僅請求5日之營業損失,共計8,750元(計
算式:2,500×5×70%=8,750),亦屬有據。至被告辯稱原告
車輛未必全在租用情況,而質疑原告是否受有營業損失等語
,毋寧忽視兩造間之約定,因此,本院無須實際探究原告是
否受有營業損失,即應優先尊重兩造間之約定,而認被告所
辯,並非可採。
三、綜上,原告共得向被告求償3萬6,925元(計算式:2萬8,175
+8,750=3萬6,92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7,999×0.369=10,33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7,999-10,332=17,667
第2年折舊值    17,667×0.369=6,51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667-6,519=11,148
第3年折舊值    11,148×0.369×(11/12)=3,77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148-3,771=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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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