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298號
CLEV,114,壢小,298,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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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298號
原 告 梁貴

訴訟代理人 陳文成
被 告 蔡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7萬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
(一)兩造為鄰居(隔馬路相對),詎被告竟分別於民國112年2月3 日20時55分許、3月24日22時41分許、同日22時46分許、6月 23日21時23分許、同日21時25分許、9月29日11時42分許、1 1月2日8時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前(即 原告住○○○0○○巷弄0號前(即被告住家門前)為附件編號一、 二、三、六、七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及行為,除有公 然侮辱原告之情外,其以此大聲謾罵之方式亦嚴重影響原告 之生活及居住安寧品質,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權利及名譽權 甚鉅。
(二)而被告之2位兒子亦有於上開時間,為如附件編號一、三、 四、五、六所示之言論及行為,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權利及 名譽權甚鉅。又被告之子為上開行為時均未成年,其法定代 理人即被告依法亦應與其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三)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就被告及其子就前開侵害 名譽權及居住安寧行為,併請求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則以:不否認有為系爭言論,然伊係基於新冠肺炎期間 失業、社會議題(如羅志祥王力宏等男女糾紛、反送中、



共軍艦時常侵擾台灣等問題)而心生不滿,故而在自家庭院 及馬路上發洩情緒,並非針對原告為之。又原告自111年搬 到伊家對面時,就長期使用專業鏡頭對伊家門口拍攝,係原 告挑釁在先,伊等才會有如此回應。而原告上開拍攝行為經 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88號判決認定有侵害伊人格權在案, 故主張原告於本件所提出之錄影畫面屬違法取證,無證據能 力。另就系爭言論部分,分述如下:
 1.針對附件編號二部分,伊係在罵共匪,而非原告。 2.針對附件編號四部分,被告之子只是在馬路上跳舞,並無任 何調戲及侮辱原告之情事。
 3.針對附件編號五部分,被告之子係於轉身離開後方才自言自 語說出「白癡神經病」等語,故無侮辱原告之情事。 4.針對附件編號六部分,被告車輛出廠已有十年載,倒車時本 即有不順之情,且伊係於自家庭院上之馬路為之,並未駛至 原告家之土地上為之。
 5.針對附件編號七部分,伊係於自家庭院之馬路上吼叫,並無 對著原告叫等語,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無行為能力人 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及其子有為附件所示之言論及行為,業據其提 出監視器錄影畫面為證,並經本院當庭勘驗作成勘驗筆錄( 詳附件),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三)侵害名譽權部分:
 1.經查,觀諸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及其子面對原告住處為附 件所示之言論,而其中有提及「操機掰、臭女匪、幹你娘機 掰、操你媽的雞掰、巴嘎鴨肉(日語)、死共匪妓女婊子、 無種、孬種、變態、騙子、白癡神經病」,該用語客觀上 均足以減損貶抑原告名譽及在社會上之評價,又衡諸被告及 其子系爭言論對人格確有貶低意味,已足使受罵者即原告感 到難堪與屈辱,依當時之客觀情境及依一般社會通念,實已 貶損原告之尊嚴,難謂無侮辱原告之犯意,是原告主張被告 及其子確實有上述侮辱原告之行為,信屬有據。 2.次查,被告之子為上開侵權行為時,均為未滿18歲之限制行



為能力人,其等為上開侵權行為時顯有識別能力,而被告為 其子之法定代理人一節,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考(見個資卷) ,是被告對於其子之日常生活即具監督義務,而被告未提出 證據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 發生損害,則依上開規定,當應與其子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惟本件原告僅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顯係自行限縮 其請求範圍,基於處分權主義,本院自受其拘束,是原告請 求被告負賠償之責,自屬有據。  
 3.至於被告辯稱伊僅係於自家庭院及馬路上發洩情緒,系爭言 論並非針對原告為之等語。然依勘驗筆錄可知,被告及其子 在為附件所示謾罵行為時,均係面向原告家方向,並不時有 以手指向原告家,且原告有時即在現場,或有以聲音回懟, 足徵被告及其子所為系爭言論均係針對原告而來,應堪認定 ,故被告辯稱伊未針對原告,只是在罵共匪云云,自難採信 ;另被告辯稱附件編號四部分,被告之子只是在馬路上跳舞 ,並無任何調戲及侮辱情事等語。然依勘驗筆錄可知,被告 之子除有於原告家門前跳舞外,並數次大聲喊道「加逼(音 同)」,而「逼」一詞帶有女性生殖器官之意,大聲朝原告 家喊道該詞難謂無侮辱之意,是被告此部分抗辯與實情不符 ;被告復稱附件編號五部分,被告之子係於轉身離開後方才 自言自語說出「白癡神經病」等語。然審酌被告之子於說 道「白癡神經病」前,是有先朝向原告大聲喊道「加冰( 音同)」(數次)、「假丙(音同)」(數次)、「假逼(音同)」 、「加逼(音同)」(數次),而大聲朝原告喊道帶有「逼」一 詞,難謂無侮辱之意,已如前述。而基於當時情境(罵完人 即掉頭離開)及整體動作之連貫性,難認被告之子彼時轉頭 說道「白癡神經病」時,僅係其與空氣間之自言自語,是 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憑採;至於附件編號七部分,被告固 辯稱伊係於自家庭院之馬路上吼叫,並無對著原告叫等語。 惟查,「加冰」一詞音似「加逼」,並經被告故意大聲吼叫 ,審酌被告前述所作所為及兩造家之間距,難認無侮辱原告 之意,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即無足採。
 4.至附件編號六部分,被告之子雖有於副駕駛座窗戶探頭面朝 原告說道你拍呀(數次)、你怎麼樣(數次)等語,然此部分僅 屬挑釁之語,而未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原告主張此部分亦 有侵害原告名譽權,自不可採。
 5.被告復辯稱原告於本件所提出之錄影畫面屬違法取證,無證 據能力等語。惟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 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 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



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 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 據能力。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均係拍攝被 告及其子於馬路上或住家門口之言行,該地點屬於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且任何人經過此處均得見聞被告及其子,換言之 ,被告及其子如附件所示之行為並無秘密性,且原告未以任 何強暴或脅迫之手段方式取得該畫面,復衡量原告訴訟權之 保障、及被告及其子對原告權利之侵害,本院認就本件保護 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之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原告所提監視 器畫面應有證據能力,自得採為本件之認定依據。   (四)侵害居住安寧權利部分:    
  依錄影畫面可知被告及其子均係對原告住處大聲謾罵,且被 告有時亦有使用麥克風為之,審酌其等為謾罵行為時大都為 夜間(即20時後),此為一般人休息之時間,其謾罵持續之時 間或聲音之大小,確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干擾之 居住安寧,並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情節應屬重大。至被 告雖辯稱係因原告違法設置專業鏡頭對被告家門口拍攝,侵 害其人格權在先,方才有上開侵權行為等語,然被告抗辯縱 屬為真,此亦非被告得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正當理由,應另 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紛爭才是,是原告主張其居住安寧權利亦 遭被告及其子侵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即均屬有據。(五)爰審酌被告及其子係故意為上開侵權行為,又屬多次為附表 所示之不堪入耳之言論,對於原告居住安寧及名譽所受之侵 害非微,而被告身為父親,未約束其子之言行。併參酌其等 侮辱原告之動機、次數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兩造之 年齡、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核屬過高,應減為7萬元 ,始為允當,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件:
一、檔案名稱:01.2023.02.03.20.50遭蔡員全家辱罵.mp4 00:00影片開始,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02/03 20:55:35。畫面中央為原告家門口(對面則為被告家),被告及其兒子共3人站在原告家門前之道路上,面朝原告家。 00:01至00:48時,被告不斷用手指向原告家,並不斷大聲喊帶種今天就過來(數次)、操機掰(數次)、臭女匪、來啊再拍阿,在門口跳舞關你什麼事啊、不敢拍阿,帶種就拍阿等語;被告次子則持球朝向原告家做出丟球姿勢並喊道幹你娘機掰唷(數次)、我砸過去囉、靠杯唷等語;被告長子亦喊道操你媽的雞掰(數次)等語。於影片撥放時間00:10時,現場有出現第三人聲音稱「厚」(音同);影片撥放時間00:31時,現場另出現第三人聲音(疑似原告)稱拍阿,出來啊等語。 二、檔案名稱:02.avtechdvr_00000000000000_CH1_000000000   0000_CH1續前集垃圾堆積在馬路幾個月才丟一次.mp4  00:00影片開始,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03/24 22:41:   53。畫面中央為原告家門口(對面則為被告家),被告及其   子站在自家門口,面朝原告家。 00:01至00:39時,被告用手指向原告家,並不斷大聲喊巴嘎鴨肉(日語)(數次)、死共匪(台語)、那麼厲害怎麼敢開車阿、怎麼敢騎摩偷車阿、下雨天就怕啦、下雨天就怕死啦、不是很猛嗎、那麼胖、下雨天就怕冷阿、怎麼不去死阿、下雨天開車阿、晚上就開車阿、詛咒人家自己先怕死阿、無種、孬種等語。於上開錄影期間,現場有出現第三人聲音(疑似原告)有回嘴你住海邊阿、幹你娘機掰,我騎車開車關你屁事啊等語。 三、檔案名稱:03.avtechdvr_00000000000000_CH1_000000000   0000_CH1兒子跟著罵.mp4  00:00影片開始,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03/24 22:46:56。畫面中央為原告家門口(對面則為被告家),被告站在自家門口,手持疑似麥克風之物面朝原告家(本段影片的聲音明顯較前述影片聲音大,且有回聲,判斷應該是以麥克風說話)。 00:01至00:42時,被告大聲唸道笑死人了(數次)、好噁心超級噁心、曬內褲~~變態嘛(中間詞語無法辨識)、妓女婊子嘛(數次)、巴嘎鴨肉(日語)(數次)、騙子、來啊,把我內褲拿出來阿,我待會秀出來囉,趕快戴在你的車上,綁在你的車上,到處宣傳等語。被告次子於上開錄影期間亦有說道好噁心喔、巴嘎鴨肉(日語)等語。 四、檔案名稱:04.0000000000000.mp4 00:00影片開始,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06/23 21:25:17。畫面中央為原告家門前道路(對面則為被告家)。此時,被告長子及次子站在畫面中央,面向原告家。 00:01至00:43時,被告次子行至原告家門前手舞足蹈,並大聲尖叫(數次)、喊道「加冰(音同)」(數次)、「加逼(音同)」(數次);被告長子則於道路邊線附近位置,面朝原告家稱「滾」(數次)。  五、檔案名稱:05.000000000000○月23日.mp0       00:00影片開始,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06/23 21:23: 58。畫面中央為原告家門前之道路。此時,原告正在家門口曬衣服,被告長子及次子則站在對向之道路邊線附近,面向原告。 00:01至00:40時,被告長子及次子於原地手舞足蹈並大聲喊道「加冰(音同)」(數次)、「假丙(音同)」(數次)、「假逼(音同)」、「加逼(音同)」(數次)等語後,被告次子轉身離去並大聲喊道「白癡阿」、「有病阿」、「神經病」;被告長子則朝向原告方向稱「滾」後轉身離去。於上開錄影期間,原告全程於原地(即家門口)曬衣服。 六、檔案名稱:06.techdvr_00000000000000_CH1_00000000000   00_CH1.mp4 00:00影片開始,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09/29 11:42:24。畫面中央為原告家門口(對面則為被告家),此時,原告於自家門前曬被子,左手並握有手機(看不出有拍攝之舉);被告車輛則正往其自家門口行駛。         00:01至00:27時,原告持續於住家門前曬被子、毛巾等物,左手仍拿著手機(未見有拍攝之舉);被告車輛則先向前(即其自家方向)行駛,而後倒車駛至畫面中央(即其住家門前道路上),被告次子隨即從副駕駛座窗戶探頭面朝原告說道你拍呀(數次)、你怎麼樣(數次)等語,被告車輛並於原地催油門數秒後方又駛回其自家門前,被告次子則又從副駕駛座窗戶探頭面朝原告說道你拍呀(數次)、有本事再拍阿等語。 七、檔案名稱:07.0000000000000.mp4 00:00影片開始,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11/02 08:07:49。畫面中央為原告家門口(對面則為被告家)。       於錄影畫面期間,被告自自家門口走出,步行離開錄影畫   面,沿途並大聲喊道「加冰(音同),愛你喔」(數次)等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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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