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282號
原 告 李進榮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震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提出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
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