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2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
邱碧慶
被 告 温秀婷 籍設桃園○○○○○○○○○(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温勝輝 籍設桃園○○○○○○○○○(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61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
國114年1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
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