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240號
CLEV,114,壢小,240,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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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24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蔡宗翰
被 告 童毓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2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
連續計算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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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